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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门奇凯、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责人:刘东升,该行行长。被告:门奇凯。被告: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门奇凯、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在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杨海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谢建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