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门奇凯、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责人:刘东升,该行行长。被告:门奇凯。被告: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门奇凯、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在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杨海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谢建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