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聂黎黎与武汉鑫天际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黎黎,武汉鑫天际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聂黎黎,女,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武汉鑫天际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B-8011。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劳人仲调字[2015]第131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鑫天际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芳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