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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大根与邢家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大根,邢家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大根。委托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家田。委托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大根因与被上诉人邢家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大根及其委托理人余水、被上诉人邢家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邓侠审 判 员  孙俊代理审判员  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XX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