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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蒋厚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166号罪犯蒋厚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5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蒋厚华因盗窃罪于2003年12月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7日,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法刑初字第00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厚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执行),追缴其违法所得28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厚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厚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蒋厚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厚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累犯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厚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