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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某某军,罗某某,李某某,某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74-2号原告罗某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身份证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某某军,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开江县。被告李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决定以庭外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