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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国江与逯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江,逯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逯景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赵国江与被执行人逯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8160.00元。未执行标的额58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