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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琴与深圳志鹏诗贝绮服装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琴,深圳志鹏诗贝绮服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67号原告付琴,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深圳志鹏诗贝绮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35区安华工业区一巷8号3楼艺丰厂房一栋,组织机构代码68037205-0。法定代表人宫越友则。委托代理人姚正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1—7项,其他事项有争议。一、入职��间:2006年9月19日入职被告处。二、工作岗位:跟单员。三、工资约定:基本工资(1808元)+加班费+职位薪资(200元)+全勤奖(20元)+生活补贴。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223元。五、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六、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4年10月13日。七、年休假情况:已休。八、仲裁请求原告在仲裁阶段所提请求为:1、支付2006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453339.84元;2、补缴养老保险金;3、支付2006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3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5048.8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640元。九、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与仲裁���求一致。八、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承诺书、公告、薪资发放规则及薪级标准、原告离职前2年的考勤表及相应工资条等证据,结合被告的工资构成及相关制度,足以证明被告已足额发放了原告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此外,原告未能就2006年9月至2012年9月期间的工作及工资发放情况予以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九、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辞工申请单证明原告系主动辞职回家生小孩,原告对此没有异议,辨称系被告要求填写,但未能就此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十、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双方确认的工资表证实原告每年春节期间均休年假,故原告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一、养老保险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案不作处理。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琴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曜安(兼)书记员 梁  娇  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