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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明前、广西玉林市腾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前,广西玉林市腾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89-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前,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腾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城西开发区江湾路65-1号。法定代表人胡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前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腾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玉林市玉州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KB3**重型厢式半挂车等车辆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本院依法委托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已寄给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第205号执行案作委托结案处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黄瑞阳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覃文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