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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颜学辉与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学辉,周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颜学辉,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4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周勇,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4日,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颜学辉与被告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戴乔、代理审判员袁琨、人民陪审员杨志芳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学辉代理人杨取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学辉诉称,2008年至2013年被告周勇向原告陆续借款,截止到2013年9月24日尚欠原告100万元,被告周勇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勇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颜学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举示并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且被告确认收到该笔款项。被告周勇未到庭,无质证意见,未举示证据。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周勇2008年至2013年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3年9月24日共计欠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周勇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后,负有按约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已逾期。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颜学辉借款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0元,由周勇负担(此款颜学辉已预缴,周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颜学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戴 乔代理审判员 袁 琨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