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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某某(又名田某某),女,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苑长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