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某某(又名田某某),女,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苑长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