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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波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10月8日,汉族。被告陈某某,女,出生于1978年10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绍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