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日良与曾宏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良,曾宏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张日良,被执行人:曾宏意,本院在执行张日良申请执行曾宏意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日良申请执行曾宏意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