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贝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814号原告胡贝。被告孙伟。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贝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胡贝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胡贝。(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