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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鲍建光与汤余燕、浙江金华赛富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光,汤余燕,浙江金华赛富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1664号原告:鲍建光。委托代理人:陈忠亮,被告:汤余燕,被告:浙江金华赛富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保险巷2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汤余燕。原告鲍建光为与被告汤余燕、浙江金华赛富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宣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建光的委托代理人陈忠亮和被告汤余燕、浙江金华赛富隆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于2015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14日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按月支付利息,每期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50000元整,利息暂算至2016年4月14日为33000元,合计人民币183000元。(此后利息继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的事实。两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已陆续归还115000元本金,希望余下部分原告可以宽限一点时间。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了:1、移动公司发票及信息截图各一份,证明电话139××××0106为原告所有及原告要求被告将款项汇入施笑娟的账户的事实。2、银行交易明细21份,证明被告累计共还款115000元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原告没有收到过这些钱,也没有发过短信。原告也不清楚施笑娟的身份。本院认证:被告提供了收发短信的原始载体,其中记载了原告向被告发送施笑娟帐户的内容,可以认定施笑娟系原告指定收款人的事实,从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看,被告已向施笑娟付款21笔共计105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6月5日,被告汤余燕、浙江金华赛富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期10天,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14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向出借方按未还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支付违约金。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150000元,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指定帐户付款共计105000元,其中2015年6月5日汇付的5000元注明为“押金”。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未按时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所归还的115000元均为本金,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所还款项应推定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对于利息的支付,借款人自愿实际支付的,以年利率36%为限,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未付部分,以年利率24%为限,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故此,双方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过高,超出规定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余燕、浙江金华赛富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建光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016年4月5日之前利息已付清为45000元,余60000元折抵本金,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35元,合计3415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30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记员 王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