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春工与穆辉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工,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工,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永吉村南阳屯。被执行人穆辉,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头道街77号C栋6单元5楼3号。本院在执行张春工与穆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张春工申请执行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苏长友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智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