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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春工与穆辉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工,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工,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永吉村南阳屯。被执行人穆辉,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头道街77号C栋6单元5楼3号。本院在执行张春工与穆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张春工申请执行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苏长友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智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