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XX与杭州瑞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杭州瑞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修送。XX申请执行杭州瑞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8223.11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人依据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53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该公司已不经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日将杭州瑞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拟终结告知书,但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时间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5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施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