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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南昌名苑城市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名苑城市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名苑城市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郭劲,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绿茵路。法定代表人:张鸿雁,主任。南昌名苑城市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洪仲裁字第1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名苑城市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9956.52元及违约金(以工程款759956.52元为基数自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仲裁费17340元。但被执行人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法律文书限定的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存款人民币787469.49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