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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红喜与薛绍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喜,男,汉族。被执行人薛绍忠,男,汉族。王红喜与薛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薛绍忠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王红喜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薛绍忠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绍忠一直未主动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王红喜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薛绍忠偿还借款50000元。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红喜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薛维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