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凤和与阿力腾、琪曼、艾仁青道尔吉、邢文晖、孟盖、巴力杰、闹格来、嘎力苏友来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和,阿里腾,琪曼,艾仁青道尔吉,邢文晖,孟盖,巴力杰,闹格来,嘎力苏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和,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阿里腾,女,蒙古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博湖县芦花社区干部,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琪曼,女,蒙古族,1961年7月9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博湖县众通物资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艾仁青道尔吉,男,蒙古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巴州农业局干部,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邢文晖,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巴州机关事物管理局房产处干部,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孟盖,女,蒙古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学校教师,现住和静县。被执行人巴力杰,女,蒙古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和静县第一中学退休教师,现住和静县。被执行人闹格来,女,蒙古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和静县查汗通古村警务室,现住和静县。被执行人嘎力苏友来,男,蒙古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和静县政法委干部,现住和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阿力腾、琪曼、艾仁青道尔吉、邢文晖、孟盖、巴力杰、闹格来、嘎力苏友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力腾、琪曼、艾仁青道尔吉、邢文晖、孟盖、巴力杰、闹格来、嘎力苏友来给付案件款136800元,被执行人阿力腾、琪曼、艾仁青道尔吉、邢文晖、孟盖、巴力杰、闹格来、嘎力苏友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阿力腾在博湖县农商银行有账户,现需对被执行人阿力腾进行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阿力腾在博湖县农商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阿力腾在博湖县农商银行账户存款136800元。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阿力腾在博湖县农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6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