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双进与严文俊、李大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双进,严文俊,李大荣,丹阳市丹威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郭双进。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文俊。被执行人李大荣。被执行人丹阳市丹威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横塘冷甲村。法定代表人严文俊。申请执行人郭双进与被执行人严文俊、李大荣、丹阳市丹威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5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严文俊、李大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郭双进2014年5月29日所借的25万元的借款本金161600元,以及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按1.8%计算应归还的利息,被执行人严文俊、李大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郭双进2014年7月10日所借的100万元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按2%计算应归还的利息,以上两笔借款,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161600元。被执行人严文俊、李大荣自2015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按上述利率依照归还的本金数额相应递减,在本金归还结束后按每月归还80000元的数额归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丹阳市丹威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为严文俊、李大荣2014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所借的100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执行人严文俊、李大荣、丹阳市丹威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按期足额归还,申请执行人可就所有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85135.2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严文俊、李大荣、丹阳市丹威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2015年4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文俊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其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严文俊、李大荣、丹阳市丹威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5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建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