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邓运隆与邓世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运隆,邓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邓运隆,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邓世亮,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邓运隆与被执行人邓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含公告费)1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世亮名下没有登记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邓世亮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列东支行的存款为32331.7元(已扣划);在三明农商银行莘口支行的存款为61.78元。因被执行人邓世亮现下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