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项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韩灿与吕红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灿,吕红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韩灿。被执行人吕红彪。韩灿与吕红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项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灿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外地,已委托他院执行,现仍未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地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4)项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