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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王海鹏,王淑琴,王富贵,张述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王海鹏,王淑琴,王富贵,张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74号(2015)双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被执行人王海鹏,49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淑琴,49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富贵,58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述学,52岁,住双辽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王海鹏,王淑琴,王富贵,张述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了(2014)双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王海鹏,王淑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84﹪给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后10日止)。二、被执行人王富贵,张述学对王海鹏,王淑琴的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鹏,王淑琴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无力偿还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