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王海鹏,王淑琴,王富贵,张述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王海鹏,王淑琴,王富贵,张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74号(2015)双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被执行人王海鹏,49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淑琴,49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富贵,58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述学,52岁,住双辽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王海鹏,王淑琴,王富贵,张述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了(2014)双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王海鹏,王淑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84﹪给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后10日止)。二、被执行人王富贵,张述学对王海鹏,王淑琴的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鹏,王淑琴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无力偿还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