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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付准与湖州德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准,湖州德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付准。被执行人湖州德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斌。申请执行人付准与被执行人湖州德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劳动仲裁院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4)第630号仲裁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997.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43997.8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3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