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作祥与江飞、王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作祥,江飞,王世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董作祥,男,生于1973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江飞,男,生于1976年4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王世琴,女,生于1972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系被告江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作祥诉被告江飞,王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作祥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作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由原告董作祥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