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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单文伟诉王延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伟,王延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单文伟,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双辽市牧业局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延哲,男,5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单文伟诉王延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王延哲欠原告单文伟借款22万元,于2015年2月5日偿还15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偿还7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