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罗会余、陈信龙、罗运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萍,罗会余,陈信龙,罗运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罗会余,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王岗镇。被执行人:陈信龙,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罗运佩,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罗会余、陈信龙、罗运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信龙、罗运佩账户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