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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卓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迪机械有限公司,陈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42号原告:重庆卓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6号1栋24-4号,组织机构代码05482904-1。法定代表人:羊金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亿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东,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卓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卓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重庆卓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昭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