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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雨与李兴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李雨三(曾用名李守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兴锋,农民。被告:李兴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三与被告李兴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三以诉讼主要证据发生变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兴广的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三撤回对被告李兴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雨三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华审 判 员  岳瑞敏人民陪审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