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雨与李兴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李雨三(曾用名李守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兴锋,农民。被告:李兴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三与被告李兴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三以诉讼主要证据发生变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兴广的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三撤回对被告李兴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雨三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华审 判 员 岳瑞敏人民陪审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