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来清与郑滔、白小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来清,郑滔,白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朱来清。被执行人:郑滔。被执行人:白小兰。申请执行人朱来清与被执行人郑滔、白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