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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永会与凡宗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会,凡宗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531-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会。被执行人:凡宗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会与凡宗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代理审判员  张凯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