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永会与凡宗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会,凡宗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531-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会。被执行人:凡宗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会与凡宗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代理审判员 张凯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