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管怀文与管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怀文,管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管怀文,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管春雷,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管怀文与被执行人管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管春雷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肥东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明审 判 员 李 冬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