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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2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超与张翔、王丽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张翔,王丽丽,张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53-11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翔,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翱,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查明,余莉与张翱原系夫妻关系,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人行宿舍406室(产权号:肥东047418**)在余莉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余莉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人行宿舍406室(产权号:肥东047418**)房屋;二、被执行人余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余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余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余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