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白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张涛、钟燕红、任定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钟燕红,张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白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负责人周帆,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钟燕红,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张涛,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青白江支行)与被告钟燕红、任定平、张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任定平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4月17日,原告民泰银行青白江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定平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泰银行青白江支行委托代理人徐欣,被告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燕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银行青白江支行诉称,2013年1月11日,被告钟艳红向原告申请办理商汇通卡,该卡可以透支取现。同日,被告张涛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钟燕红在原告处申请商汇通卡而产生的透支本息和实现债权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燕红取得商汇通卡后,多次透支取现。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按月偿还透支本息。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钟燕红归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累计透支取现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为止;罚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商汇通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钟燕红支付律师费18000元;3、判令被告张涛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张涛辩称,钟燕红系张涛母亲,张涛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钟燕红在原告处所办理商汇通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实。但张涛生活比较困难,现无偿还能力。被告钟燕红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被告钟燕红向原告民泰银行青白江区支行申请办理商惠通卡,被告钟燕红表明已仔细阅读申请材料,清楚知晓商惠通卡的产品信息,愿意遵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同日,原告民泰银行青白江区支行与被告张涛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汇通卡保证合同》,约定张涛作为保证人自愿为钟燕红在原告处所办理商汇通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钟燕红依据合约领取的商汇通卡,在该卡账户注销前,在人民币300000元的申请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该卡所发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罚息及费用(手续费、追索费、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2013年1月29日,原告为被告钟燕红办理了卡号为、授信额度为300000元的商惠通卡。被告钟燕红在原告处领取了卡号为的商惠通卡后进行了挂失换卡,新卡卡号为。被告钟燕红在使用该卡过程中进行透支取现,现尚欠原告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未归还。另查明,一、商惠通卡领用合约载明被告使用商惠通卡取现透支(含转账转出透支)的,均需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透支本金按月计收单利;商惠通卡的还款方式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在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款项偿还原告。被告每期的最低还款额为:100%的利息及费用+100%的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100%分期付款每月应分摊金额+30%的现金透支;被告在最后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归还最低还款额,账务逾期的,原告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收取一定比例的罚息,罚息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2%;被告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足额还款或透支款项不管有无到期但出现的风险状况正在或可能危害原告合法权益时,原告有权进行追索,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原告为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全部承担。从原告提供的交易明细可以计算出,原告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透支利息。二、原告民泰银行青白江区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委托律师支付代理费18000元。上述事实,有商惠通卡领用合约、保证合同、信用卡业务凭证领用登记薄、交易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钟燕红向原告申请办理商惠通卡,并承诺遵守商惠通卡领用合约规定,其领用商惠通卡后,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透支取现,且未足额补足透支款。被告钟燕红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涛亦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钟燕红归还借款本息及要求被告张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相关协议中对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酿成本纠纷,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燕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抗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燕红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透支款300000元;二、被告钟燕红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利息(以所欠款项3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全款时止)、罚息(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付清全款时止);三、被告钟燕红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上述给付义务,被告钟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钟燕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张涛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钟燕红追偿的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钟燕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军审 判 员 韩晓先人民陪审员 宗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