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供被告王某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