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贻江与王景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贻江,王景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苏贻江,退休工人。被告王景军,连云港琪琳苑盆景园艺有限公司经理。原告苏贻江与被告王景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西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贻江、被告王景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贻江诉称,2015年3月29日前,原告多次去被告��司场地选择制作假山的石料,经原告精心挑选,最终选择被风吹雨打带沧桑路天地面鬼纹石样品,经被告确认保证按照样品石进石料,原告当场取下样品石照片便于验收石料时对照验收(见石头照片)。2015年3月29日,被告来到原告墟沟居住处,探看制作假山地形和设计假山造型同时,被告签收原告支付的定金1600元(见定金收条),双方当场口头约定石料验收合格后运输原告住宅处,被告承诺7天之内进石料,10天完工,时隔15天左右,被告打电话要求原告去被告公司石料场地验收刚进来的石料,经原告对照样品石查看,后进的石料与现场原有样品石料差距太大,后进石料是从黄土地下刚挖出来沾满黄土的石料,原告当场拒绝验收并要求被告按照样品石重新进石料,这时被告突然翻脸说你磕头我也再不到你家制作假山,原告当场要求退1600元定金,竟被无理拒绝,被告���述定金应作为被告进石头的损失。2015年4月11日,原告发短信要求被告尽快履行制作假山约定,时隔多天被告没有回复,在4月17日原告发信函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在2015年5月1日前按双方约定完工制作假山工程。如决定不再继续承担制作假山约定,要求被告在2015年5月1日前退回定金,并解除做假山约定条约,不然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信函发出至今被告拒绝回应答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终止原被告口头约定制作假山协议。2.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3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被告王景军辩称,原告诉求不是事实,2015年3月28日,原告到我店里说要制作假山,2015年3月29日我到原告家里,原告要求用龟纹石作横云式假山,随后双方以7000元价格达成协议,原告随后付定金16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给我,我在收条上签字后原告将其收回。大约一个星期左右,我就将原告要求的石头进入公司并电话约原告,原告要求石头先不要拉到他家,他要到我公司看一下,二天后原告及其妻子到我店里,看到石头上有泥土,我就告诉原告说我可以把泥土洗干净,原告也同意了,到第二天原告就反悔了,叫他妻子打电话跟我说没看好我进来的石料,他妻子说既然石头已进来了,肯定有损失能否赔些钱,我说我早上还没开业你就提出退货很生气,就挂了电话。二分钟后原告妻子又打电话给我,还是说帮忙把货给退了,主要颜色没看好,如果她当时在家就不会要这种石头。第二天早上原告一大早就带着他姐夫到我店里,因他姐夫经常到我店里玩,他姐夫和我说说双方都损失一点,原告就在旁边和我吵,原告称要法院见。1600元我没有退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前,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王景军以龟纹石为材料为原告苏贻江家中制作假山,2015年3月29日,被告王景军至原告家中察看假山制作事项,当天苏贻江给付王景军定金16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给王景军签名确认后收回,内容为“今收到苏贻江做假山定金壹仟陆百元正(如不按要求进石料退回定金),王景军2015年3月29日”,王景军庭审陈述当天签字确认时收条并无括弧内的内容,该部分系苏贻江事后添加,原告对被告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照片(并未载明拍摄日期)三张,用以证明双方约定的样品石颜色及特征,被告对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是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至其家中所拍,而非双方当时约定。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样品石颜色及特征。2015年4月初,被告将龟纹石进货至自己公司,并打电话给苏贻江让其到公司看一下,苏贻江因对龟纹石颜色不满拒绝收货。2015年4月18日苏贻江向王景军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制作假山期限通知信函”一份,主要内容为:2015年3月29日前我多次去你家公司假山石场地,挑选购买喜爱的露天自然产生扁片龟纹石作为样品石制作假山,你方确认同意按样品石包工包料按我要求制作假山,我当场拍下样品石照片作为履行义务证据。2015年3月29日我支付定金时,你方口头承诺亲自精选石料并按我要求保质保量在10天左右完工,同时双方约定余款在我方验收满意后一次性付清。2015年4月5日经你电话要求,我到你石料场验收你购进的石料时发现你所购进石料为白色石头,我方考虑庭院用白色石头做假山不吉利拒绝,并要求你按约定样品龟纹石重新进货。至今已12天过去你没有回音,为了制作假山有准确完工时间期限,我方要求你按约定样品石料在2015年5月1日前按双方原约定方案制作完工,如决定不再继续承做假山,要求你在2015年5月1日前退回我方定金,并解除做假山约定条约。不然我方追究你违约责任并依法要求你返还双倍定金。请你收到信函后给以书面回复或手机短信回复。发函人:苏贻江,2015年4月17日。”被告庭审时称收到该函。庭审中,原告自认,开庭前几日,原告至被告石料厂要求退钱并顺便看其他石头,但仍旧没有看好,其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庭审表示因原告拒绝收货,导致自己也有石料损失产生,也表示不同意履行合同。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收条一份、照片四张、制作假山期限通知信函”一份及回执一份,被告向本院提供的石头一块予以证明,庭审笔录在案作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告按双双方合���约定购进龟纹石用以制作假山,原告主张被告所购进龟纹石与双方约定制作假山样品石料为被风吹雨打带沧桑路天地面的鬼纹石不符,二者颜色不同,但其用以证明该主张的日期为2015年3月29日收条及未载明拍摄日期的照片,被告对收条括弧内内容及照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收条及庭审陈述仅能证明双方约定的样品石料为龟纹石,而不能证明所约定的样品龟纹石为何种颜色,即使收条中所载的“如不按要求进石料退回定金”系与收条其他内容同时出具,因收条并未载明“要求”的具体内容,双方其后也并未对“要求”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没有约定。2015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的“制作假山期限通知信函”应为原告对合同内容变更后向被告发出的要约,因被告收到上述信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承诺,故该信函失效,双方的假山制作合同内容并未发生变更。双方应按原先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被告按收条约定购进鬼纹石,而原告因对颜色不满意等原因拒绝收货,而鬼纹石颜色双方并未约定,原告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其主张返还双方定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合同已无履行可能,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制作假山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苏贻江与被告王景军之间的假山制作合同。二、驳回原告苏贻江要求被告王景军返还双倍定金3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贻江承担(已���纳)。本判决为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卓法律条文及小额诉讼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人检验。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之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