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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正华与祝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华,祝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孙正华,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徐杨乡。被执行人:祝玉双,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申请执行人孙正华与被执行人祝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祝玉双账户存款86431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