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正华与祝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华,祝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孙正华,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徐杨乡。被执行人:祝玉双,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申请执行人孙正华与被执行人祝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祝玉双账户存款86431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