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兆琼诉冷国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琼,冷国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理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李兆琼,女,生于1973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冷国发,男,生于1973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兆琼与被告冷国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兆琼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琼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兆琼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