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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柳萍与河池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柳萍,河池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何柳萍。被执行人河池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柳萍申请执行河池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8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0973.47元,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为1292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汇款13885元(含被执行费)至本院,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杨耀春审判员  韦汉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