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春柳、靳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春柳,靳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春柳。被执行人靳晓东。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春柳、靳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