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业侠诉被告李少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业侠,李少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753号原告任业侠,女,汉族。被告李少宇,男,汉族。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业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少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业侠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1月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子三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和,并且被告在外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于2002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特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李少宇未作答辩。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审查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4年11月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子三女。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11月举行婚礼,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审理期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外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等,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业侠与被告李少宇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向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