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帅诉范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赵帅,女,31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被申请人范厚文,男,47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申请人赵帅与被申请人范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扎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被告范厚文于2013年12月10日给付原告劳务费8万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义务,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之后双方自行达成执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了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扎执字第38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德 泉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