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860号原告: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7月2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