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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860号原告: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7月2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