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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某商行与程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商行,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074号申请执行人某商行。被执行人程某,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某商行诉程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审结,该案(2015)安文证执字第69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侯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