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中加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汇成锅炉有限公司、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胡明、郦蕾、陈曦、李琳、于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中加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汇成锅炉有限公司,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胡明,郦蕾,陈曦,李琳,于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7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大坤,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中加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胡明,总经理。被告:芜湖汇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贾宏伟,总经理。被告: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于焱,总经理。被告:胡明,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郦蕾,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被告:陈曦,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李琳,女,1970年2月3日出生。被告:于焱,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中加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汇成锅炉有限公司、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胡明、郦蕾、陈曦、李琳、于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云、陆宇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陆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