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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志斌与董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斌,董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江志斌,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董永红,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江志斌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永红机动车交通上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董永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判长联席会议决定,对申请人一次性救助八万元人民币,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