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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荣与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周大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47-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南漳丰源国际大酒店业主。被执行人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便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光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光福。被执行人周大妮,系马光福妻子。李荣申请执行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周大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光福因涉嫌犯罪羁押在看守所,其公司机械设备已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