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江厚与黄新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厚,黄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黄江厚。被执行人黄新林。申请人黄江厚与被执行人黄新林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法执初字第33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