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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江厚与黄新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厚,黄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黄江厚。被执行人黄新林。申请人黄江厚与被执行人黄新林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法执初字第33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