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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灌云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民 事 判 决 书发文编号(2015)灌商初字第00054号承办单位民二庭核稿签发拟稿打印校对份数原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东城水岸27栋。法定代表人叶希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广茂、被告杨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商业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小区物业服务,被告按年度缴纳物业费。双方协议还约定不按时缴纳按总额千分之五每天承担违约金。但被告从2010年7月31日至今已经拖欠物业服务费1455元未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455元、违约金4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称,从2010年11月至今未缴纳物业费是事实,但原因是房屋室内墙面漏水返潮,我方多次要求原告维修未果,所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被告违反约定不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每日按拖欠总额的5‰向原告给付违约金。被告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4年7月31日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共计1455元。另查明,被告房屋位于灌云县富园广场1号楼606室,其客厅东墙、北墙及东北角、小卧室东墙墙壁在1米以下墙面起皮脱落,墙面未见明显受潮迹象,客厅北侧进厨房处室顶大约有1米×2米霉斑。本院于庭审中就查明受潮原因向被告杨帆行使释明权,被告拒绝就墙面受潮原因申请鉴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部分庭审陈述与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管理规约、物业费催缴通知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承担向物业管理公司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业主未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物业费的缴纳标准与违约金标准,被告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今未按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物业费与违约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其拒缴物业费的原因是房屋室内墙面漏水且原告不履行维修义务,因被告不能证明受潮原因来自于房屋公共部分,不能证明属于原告物业管理范围,本院对此依法不予采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1455元及违约金436元,共计189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冯继辉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海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