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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行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曹保中、曹松勇等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蔡县人民政府,曹保中,曹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行终1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卫明,县长。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高启,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保中,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松勇,男,汉族,1992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保中,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系原告曹松勇父亲。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补偿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初字第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曹保中、曹松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曹保中、曹松勇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曹保中、曹松勇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被上诉人曹保中、曹松勇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战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程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雯璨 更多数据: